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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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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市(县)区、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1.本人的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三张2寸近期合影免冠彩色照片;

  4.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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